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聲-2697-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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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晉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晉佑(下稱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但受刑人在該案是被迫還債而作車手,受刑人全程都被監控,並聽從詐欺集團上層者及被害人指示,受刑人被員警查獲後,集團上層者派律師到警局監看筆錄,於交保後,受刑人又被接走繼續當車手,受刑人不敢回家,家中從未收到上開判決,直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助山字第933號執行指揮書(下稱本案執行指揮書),始知悉上開判決結果,請求撤回本案執行指揮書,並交寄判決予受刑人,使受刑人能有上訴機會,受刑人願與被害人和解,請給予自新之機會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除法院之確定裁判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 第24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前案判決書雖向受刑人所陳住所地(即戶籍地)之「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8樓」寄送,然郵政機關以遷移為由退還該判決書,嗣因受刑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經本院公示送達前案判決書後,前案判決於113年6月28日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為執行前案確定判決,囑託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遂依前案確定判決內容,核發本案執行指揮書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案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並經本院查閱前案卷宗核實無誤。  ㈡檢察官依前案確定判決內容而為本案執行指揮,依前揭說明 ,難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從而,受刑人所為聲明異議,請求撤回本案執行指揮書,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受刑人請求交寄前案判決乙事,此非屬聲明異議處理之範圍,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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