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聲-279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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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其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113年度訴字第 7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羈押期間有與家人通信、會客,足見 被告確實有家庭羈絆,且被告與親人均年事已高,絕無逃亡之虞,只希望儘速與家人團聚;被告先前每次開庭皆準時出席,對司法極度尊重並勇於面對刑責,倘具保獲釋,可將戶籍遷入並實際居住於姐姐家中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或辯護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仍繼續存在,次應檢視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聲請之情形,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2規定斟酌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以為論斷。而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46年台抗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羈押之必要性,以及執行羈押後,其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需否繼續羈押,均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背法令可言,且據憑之基礎事實判斷,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李其洋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涉犯刑法第330條 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強盜、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以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而持有非制式手槍等罪,而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所涉犯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刑責甚重,依一般人性趨吉避凶之心理,有逃避審判、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參以被告獨自1人租屋在外,並無強烈的家庭羈絆,此為有利其逃亡之原因,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理之公益,自有羈押之必要性,故裁定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起開始羈押3個月,並於113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再於113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㈡審酌上情及卷內事證,併考量等客觀情狀,顯見被告無固定 居所,而有逃亡之可能,其羈押原因現仍存在。被告雖稱,其可將戶籍遷至姐姐家並實際居住於該處云云,然則,被告並未具體說明其欲居住在哪一個姊姊家,且被告於本院113年9月12日訊問程序中陳稱:大姊超過70歲,身體不好患有淋巴癌,姊夫上個月也掛急診失聰,三姊接近70歲,上周也掛急診等語(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28號卷第343頁),顯見被告之姐姐與家人身體狀況均欠佳,在此情況下,其等是否仍有餘裕收留照顧被告,並確保被告之行蹤,實非無疑;再者,被告姊姊來電表示無法為被告提供保釋金,其有自己的生活要過,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2號卷第15頁),益證其並無意願及能力為被告具保。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仍無解於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事,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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