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聲-2812-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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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12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戴彩欣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唐子浩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641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唐子浩前因詐欺等案件(下稱甲案)經聲請人即具保人戴彩欣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交保候傳,嗣於甲案確定後未收得任何之文件而未能依囑到案,遭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719號裁定(下稱乙裁定)沒入保證金,於通緝到案後已入監服刑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代聲請人聲請免除具保責任及發還保證金,惟未經該署檢察官允准,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前揭「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83年度台聲字第45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甲案經聲請人具保60萬元釋放,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8號、106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4963號判決,俱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此有甲案判決列印本、乙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聲明異議人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前開判決、裁定所為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而聲明異議,揆諸上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院沒入保證金60萬元之乙裁定業已確定,有前揭裁定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受刑人固主張其於甲案判決確定後未收受任何文件送達,致保證金遭乙裁定沒入等語,惟此情核屬就乙裁定有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不當所為爭執,本非屬執行機關即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所得審查者,自非屬聲明異議之對象,附此敘明。 四、又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 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被告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僅於具保責任在法律上已解免或已獲准退保,始應將保證金發還予具保人。倘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已業經法院裁定沒入而確定,則被告或具保人不得再行聲請返還保證金,此觀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之反面解釋即明。經查,聲請人出具之保證金,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以乙裁定沒入確定,嗣於同年12月16日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他字第3151號以沒入保證金方式執行結案;嗣聲明異議人於112年4月20日經發布通緝,迄113年7月4日始經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可稽。是聲明異議人於保證金沒入及其經通緝到案執行後之113年10月21日,始代聲請人具狀聲請免除具保責任及發還保證金一情,有該刑事聲請狀可稽,亦據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641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至3項所規定得聲請發還保證金之要件不合,於法無據。 五、綜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接獲聲明異議人之刑事聲請狀後,於113年11月1日以北檢力馨113執聲他2641字第1139111270號函覆,主旨記載「戴彩欣所繳納之保證金60萬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1719號裁定沒入,故本署無從發還,請查照」,經核,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是聲明異議人提起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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