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3-聲-2822-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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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鳳芳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 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5月」之 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5月」。   理  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321號判 決所宣告之刑係有期徒刑1年5月,有該判決書可稽,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嘉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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