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聲-2826-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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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賀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28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事裝潢工程,現今仍有6件裝潢工 程正在施作中,請准予交保,讓聲請人按期履約,以免影響業主權益及工班生計。聲請人必將按時到庭,並願與告訴人和解,且願意具保,並固定時間至轄區派出所報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 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三、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詐欺取財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無從以具保確保其到庭,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命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羈押3月。茲審酌聲請人於本案偵查、審判中屢屢逃匿,經檢察官傳拘無著而於109年12月31日、110年4月30日兩度發布通緝,又經本院傳拘無著而於113年1月23日、同年10月22日兩度發布通緝,可見聲請人單因本案即曾4度逃匿而遭通緝,此外,聲請人自101年迄今並因其他案件而遭法院、檢察署通緝14次,合計曾遭通緝18次,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可見聲請人不僅於本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自其反覆逃匿之紀錄觀之,足認聲請人並無配合偵查、審理之意願,其逃避追訴、處罰之意向甚明,憑具保、限制住居或命按期報到等替代措施,無法防止聲請人逃匿,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是以,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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