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原處分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M-113-聲-2839-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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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宸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13年度 偵字第40112號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所為限制住居處分,聲 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準抗告狀所載。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 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如認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羈押之原因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同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前段亦有明定。準此,限制住居係檢察官認被拘提或逮捕到案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時,依法所得為之替代處分,合先敘明。 三、而關於本案有無羈押原因一節,經本院調取該案偵查卷宗, 從卷附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可見聲請人確有進入該全家便利商店新生南路門市之辦公室,復為聲請人所不爭執,足徵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人前經員警通知到案,卻未到場,嗣經員警聲請拘票後,始拘獲到案,亦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非無因畏罪而抗拒司法訴究而逃亡之可能性,而具羈押之原因。從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認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對聲請人為限制住居之處分,於法有據。 四、至聲請意旨陳稱員警是以「騙票」方式騙取拘票,而質疑本 案拘提之合法性一節,本院前已以113年度提字第69號刑事裁定說明本案拘補之合法性,是所為聲請並無理由;又有關聲請人所稱其並非竊嫌,並有證據欲聲請調查一節,然此係屬聲請人本案是否成立竊盜罪之實體事項,為本院後續於刑事審判程序中將予調查審認者,而非屬本院於本件檢察官限制住居處分是否因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而具合法性一節,所須審究者。是聲請人所為質疑,並不足以影響本院前所認定檢察官限制住居處分之合法性。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