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PDM-113-聲-2856-20241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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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仁豐 選任辯護人 鄭哲維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43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並 由林仁豐代表受領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仁豐因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 仕家協會(下稱臺灣58協會)111年度所得稅核稅復查案件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函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及帳簿,而附表所示之物均因本案扣押中,故聲請發還附表所示之物以舉證稅務復查,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已扣押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22號裁定意旨亦同。 三、經查,聲請人為臺灣58協會之代表人,臺灣58協會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物,因聲請人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後予以扣押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度紅字第927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本案112年度偵字第40833號卷一第131至135頁、本案本院卷一第139頁)。經本院審酌檢察官起訴書僅將附表編號3所示臺灣58協會負責人當選證書引用為證據,其餘附表所示之物均未經檢察官引用為證據,且就附表所示全部物品亦未聲請宣告沒收,經核尚無證據可認上開扣案物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上開扣案物品主張權利,此外,亦查無有何刑事訴訟法第317條但書所載得繼續扣押之必要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社會團體立案證書 1紙 2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法人登記證書 1紙 3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理事長當選證書 1紙 4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1紙 5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 1本 6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永豐銀行存摺 1本 7 社團法人臺灣58金融仕家協會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