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M-113-聲-2861-202412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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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柏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原訴字第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 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為何,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應詳列聲請發還扣押物之品項、數量、檢察官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若卷內無資料佐證該扣案物之所有人為聲請人本人,另應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為聲請人所有之物),倘逾期不補正,本件將以程式不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