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3-聲-2861-20250107-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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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柏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原訴字第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36345號案,曾經扣押之物1件,該案已確定在案,請准將上開物品發還等語。 三、查本案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 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及扣案物品是否確與本案無關,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項欠缺,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合於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