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3-聲-2861-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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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柏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原訴字第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36345號案,曾經扣押之物1件,該案已確定在案,請准將上開物品發還等語。 三、查本案聲請人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 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及扣案物品是否確與本案無關,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項欠缺,自不能認為前開聲請為合於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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