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M-113-聲-2865-202412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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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慧嵐 具 保 人 李國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2號、113年度執字第708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國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國政因被告方慧嵐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刑保字第00000000號」,應予更正)】。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方慧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李國政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49號、第12 50號、第1251號、第125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64號撤銷關於刑之部分,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 31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113年9月4日確定在案,臺北地檢署依被告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有前揭判決、地檢署執行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存卷可稽。 ㈢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在押,且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 通知,屆期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函及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為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