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聲-2868-20241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侯谷岳 具 保 人 侯紫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113年度執字第364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侯紫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紫軒因被告即受刑人侯谷岳(下稱 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前依本院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該案於民國113年3月26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643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飭警拘提被告,亦均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查。茲因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並經通知具保人、受刑人相關法律規定,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且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其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