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聲-290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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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04號 聲 請 人 曾威凱律師 被 告 郭瑞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醫訴字第1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威凱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威凱律師為被告郭瑞想被訴詐欺等 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於刑事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之開庭錄音檔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 院,以113年度醫訴字第11號審理中,而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13年11月27日下午2時30分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 否,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經本院書記官於113年12月19日 以公務電話請其具狀敘明,然迄未具狀到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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