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M-113-聲-2973-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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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科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23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科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科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另,就已執行完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3年1月9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㈡如附表編號1至4、6至9所示之罪雖曾經裁定應執行之刑,但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㈢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罰金新臺幣(下同)35,000 元,是為本案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等語,有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憑。  ㈣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 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所犯之罪已有部分經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遺失物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5千元 罰金5千元 罰金5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9日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81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33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371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967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037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62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7日 112年11月7日 113年1月10日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3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6號(已執畢) 備  註 編號1至4、6至9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3千元 罰金5千元 罰金8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9月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725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564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0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2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034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2年12月8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7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29號(已執畢) 士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42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58號 備  註 編號1至4、6至9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 編號1至4、6至9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5千元 罰金4千元 罰金3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9日 112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0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76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76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5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5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58號 備  註 編號1至4、6至9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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