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3-聲-2991-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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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奕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403號、113年度執字第653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  ㈡附表編號5、8、9、10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 0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9號、第1048號、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2年、3年4月確定在案,然檢察官係因附表所示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之數罪併罰規定,乃聲請就全部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係於編號5、8、9、10之罪所定執行刑確定後,再增加經另案裁判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並非僅將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編號5、8、9、10之罪部分犯罪抽離而重複與他罪定應執行刑,自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又其中附表編號6係得易科社會勞動之罪,另附表編號1至5、7至10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具狀向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可佐,而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則本院審酌被 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均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9年10月15日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15日至同年11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30602號 109年度偵字第30996號 110年度偵字第8234號 109年度偵字第412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96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99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10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96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99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462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35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12日 00\00年4月19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 5 6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共3罪)。 ⑵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⑶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⑴有期徒刑1年3月。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⑶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犯罪日期(民國) 109年10月8日至同年月19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7日 109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19104號、第20370號 110年度偵字第257號 110年度偵字第227號、第1296號 112年度偵字第214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7月19日 112年9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19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8月18日 112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否 否 備註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 9 10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1年2月。 ⑵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⑴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⑵有期徒刑1年2月(共8罪)。 犯罪日期(民國) 109年10月15日至同年月17日 109年10月14日至同年月1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1號 109年度偵字第31204號、110年度偵字第15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8號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8號 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3年8月27日 是否為得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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