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3-聲-2996-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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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6號 聲 請 人 楊建國 楊秀真 黃柏翰 宋素英 上列聲請人楊建國等因被告林則奘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2 年度金訴字第1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附表編號二至十三 所示之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 處)前經搜索扣得聲請人楊建國、楊秀真、黃柏翰、宋素英(下合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聲請人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均無關聯,實無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北市調處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109年6月4日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見107年度4198號卷三第155至161頁、第177至199頁)。又被告林則奘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639號、110年度偵字第2227號),至聲請人則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然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檢送本院,此有本院112年度刑保字第726號、第728至730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為憑(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卷第109頁、第111頁、第115頁、第119頁)。 ㈡、依卷附資料,聲請人宋素英所持用附表編號1所示手機內存有 與被告謝長仲聯繫之相關訊息(見107年度他字第4198號卷二第33頁、第337至344頁),是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及其內所含資料,實非無於後續審理時調查引用作為犯罪證據之可能。從而,依本案現階段之訴訟進行程度,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是否與本案待證事實全然無涉,仍有不明而尚待查核審究始能釐清。於酌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扣押物所有人之私益暨受限制程度,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自仍有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予留存之必要,不宜先行裁定發還聲請人宋素英。 ㈢、另因依卷存事證,尚難認附表編號2至13所示扣案物係本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17號案件之被告林則奘等人所有,且亦非屬違禁物,又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檢察官亦認無須將附表編號2至13所示扣案物引為證據等情(見本院卷第15頁),據此,為顧及當事人即聲請人楊建國、楊秀真、黃柏翰等人財產權之保障,本院認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扣案物應無須留存。從而,聲請人楊建國、楊秀真、黃柏翰分別聲請發還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綜上各情,聲請人楊建國、楊秀真、黃柏翰聲請發還如附表 編號2至13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宋素英聲請發還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本院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SAMSUNG廠牌手機 1支 宋素英 本院112年刑保字726號清單001 2 筆記本 1本 楊建國 本院112年刑保字728號清單001 3 存摺 1本 楊建國 本院112年刑保字728號清單002 4 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 1本 楊建國 本院112年刑保字728號清單003 5 匯款申請書 2張 楊建國 本院112年刑保字729號清單001 6 筆記本 3本 楊建國 本院112年刑保字729號清單002 7 iPHONE廠牌手機 1支 楊建國 本院112年刑保字729號清單003 8 存摺 1本 楊秀真 本院112年刑保字730號清單001 9 札記 1張 楊秀真 本院112年刑保字730號清單002 10 記事本 1本 楊秀真 本院112年刑保字730號清單003 11 iPHONE廠牌手機 1支 楊秀真 本院112年刑保字730號清單004 12 存摺 2本 黃柏翰 本院112年刑保字730號清單005 13 iPHONE廠牌手機 1支 黃柏翰 本院112年刑保字730號清單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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