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聲-3072-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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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 保 人 張緯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緯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緯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北地檢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而其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堪以認定。 ㈡又被告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被告住居所傳喚 、拘提到案執行,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且被告兼具保人現又無另案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北地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訪查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件存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