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聲-3095-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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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雅琴 具 保 人 劉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 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雅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雅惠因受刑人黃雅琴詐欺案件,出 具現金保證新臺幣(下同)10,000元。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 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查具保人於受刑人所涉詐欺案件,曾出具現金保證10,000元 ,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3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拘無著,迄今仍未到案接受執行,且無另案在監、在押紀錄,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函與送達證書、拘票與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據此可見,受刑人顯已逃匿。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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