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M-113-聲-3100-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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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光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光明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定應執行 刑為拘役120日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定刑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再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1罪)、 拘役10日(1罪) 犯罪日期 112/11/14 112/08/26 112/11/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56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93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4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07號 113年度簡字第66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38號 判決日期 113/02/21 113/03/08 113/03/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7號 113年度簡字第669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4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26 113/04/02 113/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0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2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285號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1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①拘役15日(2罪) ②拘役5日(1罪) ③拘役30日(1罪)  ④拘役2日(2罪) ⑤拘役10日(1罪) ⑥拘役8日(1罪) ⑦拘役45日(2罪)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2/09/25 ①112/05/22、  112/06/26 ②112/06/13 ③112/06/23 ④112/06/27、  112/07/23 ⑤112/06/28 ⑥112/07/08 ⑦112/07/19、  112/07/25 112/10/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524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69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76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號 113年度簡字第945號 判決日期 113/03/15 113/03/20 113/03/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763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7號 113年度簡字第9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4/16 113/04/23 113/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8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6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398號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1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已執畢)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2/08/07 112/11/14 112/11/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69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9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52號 113年度簡字第1943號 113年度簡字第1473號 判決日期 113/03/29 113/06/12 113/06/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952號 113年度簡字第1943號 113年度簡字第14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5/07 113/07/09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6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2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80號 編號1至8,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17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已執畢)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10日 拘役15日 犯罪日期 112/11/24 113/01/05 113/01/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21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3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7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7號 113年度易字第666號 113年度簡字第3254號 判決日期 113/07/15 113/07/26 113/10/1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7號 113年度易字第666號 113年度簡字第32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8/20 113/08/27 113/1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6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93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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