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聲-65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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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添財等人涉犯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重訴 字第43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俊豪(下稱聲請人)遭詐騙之新臺   幣(下同)57萬1,000元,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或本院扣 押在案,惟該案業已判決,且上開金額未經諭知沒收,爰聲   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及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3號、110年度金 重訴字第11號被告楊添財等詐欺案件審理範圍之被害人,且檢察官亦未扣押有關聲請人遭詐騙之金額57萬1,000元。從而,本案並無聲請人所稱扣押之情事,本院更非扣押、現保   管扣押物之機關,顯無法將聲請人遭詐騙之金額予以發還, 是聲請人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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