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M-113-自-78-20250325-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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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自字第78號 自 訴 人 歐諾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妤 王笙灃 劉瑤姍 王惠芬 劉仲希 自 訴 人 劉瑤姍 王惠芬 被 告 易定芳 邱月琴 許志文 張成昌 徐秋妹 羅基琴 洪木林(原名洪立充) 陳僑興 李美容 黃麗美 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 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李春卿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然李春卿律師前已具狀解除委任,依前揭規定,自訴人應另行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即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