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訴-1074-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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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煜 具 保 人 李明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7 77號、113年度偵字第13882號、113年度偵字第16743號、113年 度偵字第18124號、113年度偵字第18715號、113年度偵字第2041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家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李明哲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到庭或陳明被告現所在地,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128號)、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本院113年8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聲羈卷第45至47頁、本院審訴卷第25、27、117至124頁、本院卷第51至58頁)。是被告顯係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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