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訴-1154-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蒝穜(原名黃美芳) 陳妤姍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黃蒝穜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陳妤 姍被訴部分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建志被訴部分移送於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而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黃蒝穜因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 前同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陳妤姍、陳建志各因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706號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繫屬於本院乙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5日北檢力歲111偵30706字第113908138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章戳(見本院審訴卷第5頁)在卷可憑,合先敘明。  ㈡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黃蒝穜之住所位在○○○○○○○○○○○(完整 地址詳卷);被告陳妤姍之戶籍設在桃園○○○○○○○○○,實際住所則在桃園市○○○○○○(完整地址詳卷);被告陳建志之戶籍設在臺南○○○○○○○○○○○○○,實際住所則係臺南市○○○○○○(完整地址詳卷),且均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業據被告3人分別於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訴字卷第88、94頁、第99-100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見本院訴字卷第15-42頁,第47、67、75頁)在卷可稽,足見本件繫屬本院時,被告3人之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  ㈢又被告黃蒝穜擔任霏凡有限公司(下稱霏凡公司)之實質負 責人之期間為106年1月20日起至107年1月9日止,斯時係由其姪女即證人黃渝涵擔任名義負責人;被告陳妤姍擔任霏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期間則係自107年1月10日起至107年4月17日止;被告陳建志擔任霏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之期間則自107年4月18日起至107年5月15日止,且被告3人擔任霏凡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名義負責人之期間,霏凡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分別設立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桃園市○○區○○○街000號。後於107年5月16日,霏凡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游士億始將霏凡公司之營業登記地變更至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等情,業經被告黃蒝穜、陳妤姍供認在卷(見偵30706卷二第545頁、第551-553頁,卷三第17-19頁,本院審訴卷第66頁),核與證人黃渝涵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30706卷二第466頁)大致相符,復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見偵30706卷一第55-67頁)附卷可佐;再參以公訴意旨並未記載被告3人上開犯行之行為地點,卷內亦無任何事證可認被告3人係在本院轄區內為該等犯行,自難認被告3人之犯罪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內。 四、綜上,本件於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3人之住、居 所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就被告3人所涉上開罪嫌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依被告3人自陳之實際住所,分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桃園、臺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706號起訴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