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訴-1174-2024123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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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宇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12「主文」欄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174號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三編號1至12「主文」欄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記載,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誤繕,此觀諸判決理由欄自明,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歐陽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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