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M-113-訴-118-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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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弘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1054號、偵緝字第2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弘毅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本院訴字二卷第48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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