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DM-113-訴-1212-20241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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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2號 被 告 謝正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96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正鋒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謝正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然經同院以113年度撤緩字第3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入監執行,執行起算日期為113年11月20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緝寅字第1971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憑。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規定,應自上述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