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3-訴-1222-202502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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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施宥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3年度偵字第27466號、第28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宥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被告施宥程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113年8月16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113年度偵字第28834號卷一第199至211頁)。 ㈡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經依法拘 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訴字卷一第165頁、第205頁、第207至222頁、第307頁、訴字卷二第65至75頁)存卷可考。另被告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述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