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M-113-訴-1225-202410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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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信鴻 姚緯全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28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信鴻、姚緯全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