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M-113-訴-1227-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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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09 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宇軒於民國113年7月2日前加入 與潘偉銘(所涉加重詐欺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80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案件審理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嗨嗨」、「39」、「心痛无醫」、「宇之波」、「大谷翔平」、「猿人」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被告以每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負責載送領款車手,並於領款時擔任監控及把風之工作,潘偉銘則擔任車手工作,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並將所得款項交予上手,以獲取報酬。被告與潘偉銘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詐欺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之方式,對告訴人黃淯婷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後,潘偉銘即依「嗨嗨」指示,先至指定地點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由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潘偉銘於如附表「提領時間」欄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提領地點」欄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現金,被告則在現場監控及把風。嗣潘偉銘提領完畢後,由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旅居文旅松山機場館,潘偉銘從贓款抽取5,000元報酬交予被告後,潘偉銘即搭乘計程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號附近之巷弄內,將上開贓款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收水車手,因而獲得取款金額3%之報酬,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嗣經告訴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法,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共同被告潘偉銘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於113年9月26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同年10月14日繫屬本院,此有本案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力和113偵30955字第113910343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2頁)。然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18日宣判,有前案113年10月7日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9頁)。是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告訴人 黃淯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告訴人黃淯婷並佯稱:欲購買網路遊戲「異世界奇妙生活」之遊戲帳號,然需透過特定交易平臺交易云云,復佯以該平臺客服人員聯繫其並佯稱:因其違反平臺管理規定,其資金遭凍結,須依指示解除云云,致其陷於錯誤,爰於同年月日晚間9時29分許,依指示匯款3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詹沛葶) 113年7月2日晚間9時52、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北門郵局 提領2次,共計8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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