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訴-1242-202410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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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偉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22 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偉銘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嗨嗨」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遭詐時間、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對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後,潘偉銘即依「嗨嗨」指示,前往如附表「提領地點」欄所示超商門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提領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再依「嗨嗨」指示將上開款項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述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法,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檢察官以被告所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與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1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於113年9月27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同年10月16日繫屬本院,此有本案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北檢力辰113偵32221字第1139104861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2頁)。然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前案,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宣判,有前案113年10月7日審判筆錄、同年月18日宣判筆錄及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59、65-83頁)。是本案追加起訴既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思恬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蕭蕙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電聯蕭蕙心,自稱「中油客服人員」,因蕭蕙心刷卡錯誤,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蕭蕙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3年7月2日 19時02分許 4萬9,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2日 20時16分 20時22分 20時23分 2萬5元(含手續費) 1萬5元(含手續費) 2萬5元(含手續費) 3萬1,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華門市) 113年7月2日 19時04分許 1萬2,058元 2 林士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以臉書暱稱「周正欽」之人,向林士涵佯稱:願購買所販售之相機,希望以「蝦皮」網站交易,但林士涵賣場有問題,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林士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3年7月2日 19時58分許 3萬0,906元 3 陳麗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以「旋轉拍賣」訊息聯繫陳麗霏之女,表示有意購買其所販賣之二手書,然因其賣場有問題,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陳麗霏之女及陳麗霏均陷於錯誤,而由陳麗霏依指示操作。 113年7月2日 19時20分許 3萬1,013元 4 黃志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日,以臉書訊息向黃志輝佯稱:願購買所販售之嬰兒車,希望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再以LINE表示希望以7-11賣貨便方式購買,但黃志輝賣場有問題,需依照客服轉介之銀行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黃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3年7月2日19時40分許 2萬2,981元 5 林沛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日,以臉書暱稱「彭淑珍」之人,向林沛辰佯稱:願購買其在「好賣家」賣場販售之手機吊飾等商品,但林沛辰賣場有問題,需加LINE依照客服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云云,致使林沛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113年7月2日19時28分許 3萬5,0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