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訴-127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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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立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23 號、96年度偵字第15951號、98年度偵字第1945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 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清立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業於113年10月1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應撤銷該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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