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訴-1282-20241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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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振芙 具 保 人 陳尚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之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尚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廖振芙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 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112年度偵字第33786號)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尚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現為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案件繫屬中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點名單、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案起訴書在卷足憑(見偵卷一第153至157頁、第165至166頁、第179頁、本院訴字卷第7至10頁),合先敘明。 ㈡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282號案件審理中,經合法傳喚被告應 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同年10月17日到庭行準備程序,而被告未到庭且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偕同或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另查被告於同年10月13日已搭機離境等情,有本院113年8月26日、同年10月17日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3年12月2日報到單及訊問筆錄、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員警報告書、被告之戶籍查詢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審訴卷第37至43頁、第53至57頁、本院訴字卷第27至37頁、第49至51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