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3-訴-1356-202502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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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N THANH TAI 選任辯護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5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 THANH TAI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PHAN THANH TAI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並有蒐證照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阮功黃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包裹簽收紀錄、包裹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640號鑑定書等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國人,在外國有住居所,僅是前往我國工作,且其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之動機逃匿,故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斟酌被告多次參與運輸毒品大麻,對於我國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所生危害重大,有高度確保被告到庭審理之公益,自有羈押之必要性,故裁定被告於113年11月13日起開始羈押,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4年2月4日訊問被告後, 仍認其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人,僅係來臺工作,在臺灣並無何等地緣關係之羈絆,且其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而重罪在經驗上亦伴隨有較高度逃亡可能,係人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之本性,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此外,審酌被告多次參與運輸毒品大麻,對於我國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所生危害重大,經與其人身自由法益權衡,縱本案已於114年2月4日辯論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以確保可能之上訴審程序或執行程序遂行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