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M-113-訴-1373-202412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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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湘淩 被 告 林念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葉宗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湘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林念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黃湘淩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303號卷第157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囑託緊急拘提無著,且查被告目前無在監在 押紀錄,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3年12月12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13401536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拘提無著報告書(本院卷第89至99頁參照)、戶籍資料查詢(本院卷第101頁參照)、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本院卷第103頁參照),應認業已逃匿,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亦未能促使被告到庭,自應將具保人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