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3-訴-1395-202503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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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子杰 具 保 人 楊鈺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鈺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柯子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北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楊鈺婷於民國113年1月8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北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北檢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佐(見北檢113年度偵字第4906號卷第101頁至第107頁)。 ㈡嗣本院傳喚被告應於114年1月7日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通知 具保人楊鈺婷應督促或帶同被告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到庭,且均未說明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有本院114年1月7日審理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派警前往被告之住、居所拘提被告,亦因被告未在拘提處所而無法拘提到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2月5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40009781號函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4年2月18日彰警分偵字第1140009571號函所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在卷可佐。 ㈢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執行或另案羈押之紀錄,即顯無不 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因認其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