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M-113-訴-1445-202503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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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廷 選任辯護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164號、113年度偵字第14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詐欺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