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M-113-訴-1537-20250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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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皓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皓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