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M-113-訴-1554-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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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2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三日就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 予撤銷,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柏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嗣因發現本案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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