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M-113-訴-20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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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筱燕 具 保 人 陳其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3017號、113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6506號、第9958號、 第9958號、第17280號、第17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8141號、第 3848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018號、第3019號、第3020號、第30 21號、第3022號、第3023號、第3024號、第3025號、第30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其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筱燕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北地檢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其甫於同日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有臺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可查。被告於本院行審判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本院業已發函通知具保人應聯絡被告於1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到庭,惟被告屆期亦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執行拘提無著,且查無被告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證書、報到單及本院審判筆錄、拘票暨報告書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無疑。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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