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M-113-訴-233-202503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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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已敘明被告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之理由,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判決內容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欄二、第3至4行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