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M-113-訴-537-202410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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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秉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 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邱秉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辯論終結,惟因就被告所申辦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電子支付服務「悠遊付」帳戶尚有待釐清而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