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M-113-訴-568-202503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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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琬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4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琬雯犯如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各編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手機1支(IPHONE 15 PRO,黑色,門號:0000000000號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一、楊琬雯前與代號AW000-K112148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A女)之配偶B男(完整姓名詳卷,下稱B男)間有感情詐欺糾紛,楊琬雯並對B男及當時提供個人帳戶與B男使用之A女均提出詐欺取財告訴(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053號案件,下稱另案),嗣經另案承辦檢察官偵辦後,認A女嫌疑不足,遂予A女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2月10日處分確定。楊琬雯透過另案相關案件閱卷之機會,取得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娘家地址、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楊琬雯明知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娘家住址、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且明知A女所涉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另案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誹謗犯意,在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住處使用行動電話上網,以社群網絡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Wong Flora」帳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臉書網頁,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提及A女之子之姓名,並於附表二編號2、4貼文中張貼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附表二編號2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附表二編號4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復接續於112年3月中下旬,寄送B男與楊琬雯間詐欺案件之閱卷資料等內含A女個人資料之光碟片1張至○○牙醫診所(完整名稱及地址詳卷);又接續於112年3月19日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傳送至「△△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內容提及A女之子之姓名,並張貼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以上開方式散布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之文字而傳述足以貶損A女名譽及社會評價之事,並非法利用A女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之名譽權及個人資訊自主權。 二、楊琬雯另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 料之犯意,於112年6月26日前某時許,撰寫如附表四所示之信件,並提及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寄送到B男服刑中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由B男收受,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A女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A女之個人資訊自主權。 理 由 壹、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琬雯固坦承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 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行及犯意,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意,辯稱:我字字扣準A女的行為,A女是醫生,是公眾人物,私德應該經過全民檢驗,全民都有知的權利等語(訴字卷第80頁)。惟查: ㈠被告與A女之配偶B男間有感情詐欺糾紛,被告並對B男及當時 提供個人帳戶與B男使用之A女均提出詐欺取財告訴,嗣經另案承辦檢察官偵辦後,認A女嫌疑不足,遂予以A女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2月10日處分確定,被告知悉上情;被告在另案相關案件中,有透過閱卷取得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其中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娘家住址,及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之個人資料;被告有在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住處使用行動電話上網,以臉書暱稱「Wong Flora」帳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臉書網頁,留言如附表二「留言內容」所示內容,並於附表二編號2、4貼文中張貼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附表二編號2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附表二編號4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復接續於112年3月中下旬,寄送B男與楊琬雯間詐欺案件之閱卷資料等內含A女個人資料之光碟片1張至○○牙醫診所;又接續於112年3月19日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傳送至「△△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並張貼B男之個人戶籍資料(包含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被告有於112年6月26日前某時許,撰寫如附表四所示之信件,並提及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寄送到B男服刑中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由B男收受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訴字卷第23至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他卷第215至220、495至498頁),並有被告於「△△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牙醫、記者之家、台灣新聞記者聯盟資訊平台粉絲專業貼文截圖(他卷第21至27、89至91、97至103、105至163頁)、被告於「△△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訊息截圖(他卷第29至87頁)、被告寄給B男之信件(他卷第165至175頁)、被告與○○牙醫負責人之對話截圖(他卷第93至9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053號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他卷第199至208頁)、被告宅急便寄件資料(他卷第269頁)、被告與A女之iMessenger對話紀錄(他第317至375、40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他第417至431頁)等件在卷可稽,上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 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行及犯意,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前開壹、一、㈠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認。 ㈢被告撰寫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 ,構成加重誹謗: ⒈被告對B男及A女均提出詐欺取財告訴,嗣經另案承辦檢察官 偵辦後,認A女嫌疑不足,遂予以A女不起訴處分,並於110年12月10日處分確定,被告並知悉上情,仍撰寫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之文字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被告雖提出其與A女iMessenger對話(他卷第317至375頁)、其於109年12月17日匯款4萬5,000元至A女名下帳戶之匯款單(他卷第469頁)等件,然觀諸其與A女之對話,A女均表示其不知B男犯行等語(他卷第317至375頁),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053號不起訴處分書已詳載:依A女所述情節,參以楊琬雯所述情節,自始至終可認均為B男對楊琬雯詐欺,核與A女無涉。又B男亦坦稱:伊當時係向A女借用帳戶供楊琬雯匯款,A女對伊與楊琬雯間之事情完全不知情。可認A女雖有提供帳戶給B男使用供楊琬雯匯款,惟尚難認楊琬雯有何參與B男詐欺楊琬雯之犯行,亦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或可預見其出借帳戶給B男,係供其詐欺他人所得匯款之用等語(他卷第205至208頁)。被告於收受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後,已知悉A女並未與B男共犯詐欺取財,亦未窩藏B男、詐欺別人的血汗錢、跟B男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尤仍留言、傳送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之不實言論,主觀上具有真正惡意甚明。被告透過行動電話上網,以臉書留言、傳送上開文字,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公眾指謫A女為詐欺共犯、窩藏B男、詐欺別人的血汗錢、跟B男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等不實事項,顯然均足以減損A女之社會評價,被告有加重誹謗之犯行及犯意甚明。 ⒉至被告雖辯稱:我字字扣準A女的行為,A女是醫生,是公眾 人物,私德應該經過全民檢驗,全民都有知的權利等語(訴字卷第80頁)。惟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刑法第311條第3款固定有明文。然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該款規定係保障人民對於與公眾事項之「意見評論」表達自由,本案被告所為具體指摘A女如附表二、三「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所示之不實言論,均屬事實陳述,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㈣至被告雖請求調查B男所有詐欺來的錢是否都匯到A女或與A女 有關任何人名下,到底A女名下有多少財產,是否都是B男轉過去的等語(訴字卷第39至40頁),然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與本案被告是否有為加重詐欺、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行無關,核無調查必要,併此敘明。 ㈤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 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告上開所犯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利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亦涉犯個人資料保護第41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等語,尚有誤會。 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撰寫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文字、寄送B 男與楊琬雯間詐欺案件之閱卷資料等內含A女個人資料之光碟片1張至○○牙醫診所,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之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起訴書認被告就前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部分)應予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四、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B男有感情詐欺糾 紛,對A女提起告訴後經另按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竟仍留言、傳送附表二、三所示之內容,並張貼A女之個人資料,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資訊自主權、名譽權,而足生損害於A女,所為應予嚴正非難;參酌A女表示本案請從重量刑之意見(審訴字卷第59頁);惟念及被告坦承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惟否認加重誹謗罪,且始終未與A女和解並賠償損害之犯罪態度;兼衡被告自陳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蝦皮電商,經濟狀況勉持(訴字卷第79頁),及其自陳:我很痛苦,藥量已經加倍,現在是47分,是重度PTSD等語(訴字卷第36頁),並經診斷患有情緒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憂鬱症(他卷第379頁、審訴字卷第41至53頁)之身體精神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造成A女名譽及個人資訊自主權受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使用手機1支(IPHONE 15 PRO,黑色,門號:0000000000號)撰寫附表二、三所示文字等語(訴字卷第32頁),上開手機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留言內容」欄所 示之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除「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文字外,其餘內容亦涉及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其中附表五編號1之內容對A女亦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訴字卷第25頁)。 二、經查: ㈠A女為牙醫,且為B男之妻,B男詐欺被告而經法院判處罪刑, 被告有匯款4萬5,000元至A女帳戶;A女曾對被告提起恐嚇、跟妨害名譽等告訴後,被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有對A女提告、A女帳戶遭警示之事實,有被告於「△△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完整姓名詳卷)/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牙醫牙醫、記者之家、台灣新聞記者聯盟資訊平台粉絲專業貼文截圖(他卷第21至27、89至91、97至103、105至163頁)、被告於「△△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訊息截圖(他卷第29至87頁)、被告與○○牙醫負責人之對話截圖(他卷第93至9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1號刑事判決(他第417至431頁)、被告109年12月17日匯款單(他卷第46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0017號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21至2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112年3月14日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他卷第433、461、467頁)等件在卷可證,上情已堪認定。故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留言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撰寫:「該診所的A女矯正科醫生,是詐欺犯B男的髮妻」、「A女並且將自己台新銀行帳戶出借給詐騙、竊盜、偽造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罪的國中畢業生,作為詐欺人頭戶,並且對本人提出妨礙名譽、恐嚇、跟妨害秘密罪均獲不起訴處份(應為分)」、「我被詐近500萬」、「該診所的A女醫生」、「白天矯正牙齒懸壺濟世」、「把自己的銀行帳號給老公B男使用」、「我損失500萬」、「還來惡人先告狀告我恐嚇、妨礙名譽跟妨礙秘密。全部不起訴處份(應為分)」、「她目前所有銀行帳號都變成警方警示帳戶被凍結」、「A女醫師任職的診所」、「女主角是女專科牙醫師」、「牙醫師A女嫁給詐騙犯B男」、「本人被B男(A女的先生)詐騙新台幣將近500萬元整),而B男被高院判刑3年6個月有期徒刑。A女甚至出借自己台新銀行帳號供B男的詐欺人頭戶使用。而後A女對本人提起恐嚇、公然侮辱、跟妨害名譽訴訟均不起訴處份(應為分)」、「高院閱卷後才得知,A女嫁給詐騙犯竊盜犯偽造文書犯B男」、「名矯正專科醫生」、「A女已經被偵查隊立案調查」等語,尚與事實相符,難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又其餘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留言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欄所示之內容,或為中性陳述,或係向A女任職之診所要求表示意見、處置A女,否則將訴諸媒體,或係請記者採訪自己,難認有何足以毀損A女名譽之情事,並非以損害A女之名譽為唯一目的,無從以加重誹謗之罪名相繩。 ㈡被告有於112年6月26日前某時許,撰寫包含附表五編號1所示 之信件,並提及A女之姓名、A女與B男之婚姻登記狀況、A女之子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寄送到B男服刑中之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由B男收受之事實,業經認定如前。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寫這封信的目的是要讓B男知道膽戰心驚是什麼感受;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這封信我是寄給B男,我在信裡面沒有提到要請B男把信轉給A女,我主要恐嚇的人是B男等語(訴字卷第78至79頁),故堪認被告主觀上恐嚇對象為B男,而非A女,又被告並未於信件中要求B男將信件轉告A女,B男亦非並定會將信件內容告知A女,難認被告撰寫附表五所示信件給B男,有何對A女間接恐嚇之犯意,無從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㈢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難就被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留 言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附表三各編號「訊息內容」欄所示之內容,除「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欄所示言論外,論以加重誹謗罪;亦難認被告就附表五編號1之內容,對A女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前揭犯罪事實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至㈢) 楊琬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 楊琬雯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留言時間 留言位置 留言內容 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 1 112年3月19日下午1時2分 「△△牙醫診所/大直隱適美/黃○○醫師(完整姓名詳卷)/隱適美專家/牙周治療/全口贋復」粉絲專頁 該診所的A女矯正科醫生,是詐欺犯B男的髮妻。兩人育有一子呂○○,A女並且將自己台新銀行帳戶出借給詐騙、竊盜、偽造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加重詐欺取財罪的國中畢業生,作為詐欺人頭戶,並且對本人提出妨礙名譽、恐嚇、跟妨害秘密罪均獲不起訴處份(應為分)。她還窩藏詐欺犯B男,並且把自己的車子給B男犯案用。被B男詐騙的受害者不計其數,第一位被詐270萬,我被詐近500萬。而還有許多受害者,因不善法律而讓張逃過一劫。△△牙醫再看完所有證據後,不發表任何意見。是否可以視同包庇詐欺共犯A女呢? 「A女...窩藏詐欺犯B男。」 2 112年3月22日晚間9時55分 □□牙醫 該診所的A女醫生,是詐欺共犯。白天矯正牙齒懸壺濟世,晚上詐欺別人的血汗錢。把自己的銀行帳號給老公B男使用(竊盜關10個月、詐騙鍾小姐判刑1年4個月、詐騙我判刑3年6個月。然後鍾小姐損失170萬台幣。我損失500萬。而且A女還替B男請豐原第一名律師王仁祺來替他脫罪。只是失敗了。B男所有犯罪的委任都是A女拿錢出來的。她跟老公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還來惡人先告狀告我恐嚇、妨礙名譽跟妨礙秘密。全部不起訴處份(應為分)。現在我也對A女提出詐欺共犯跟窩藏罪犯告訴。她目前所有銀行帳號都變成警方警示帳戶被凍結。另外本人也對她提出追加被告的民事求償。大家不相信可以打電話查高雄左營偵查隊的王友村警官偵辦的。不要給A女這種詐欺共犯的醫生看牙齒! (張貼B男個人戶籍資料,內含其與告訴人之婚姻關係) 「A女醫生,是詐欺共犯。」、「晚上詐欺別人的血汗錢」、「她跟老公爽爽的花將近20個受害人的財產」、「A女這種詐欺共犯」 3 112年3月24日上午8時14分 記者之家 ○○牙醫診所地圖(含地址) 已打烊.開始營業時間:週一09:00 00 0000 0000 A女醫師任職的診所。採訪細節要採訪我 請+賴darli100(請告知是哪台記者,舊新聞三立已經做過兩集了)這是這個故事第三集,女主角是女專科牙醫師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而詐欺犯本人B男在前述兩個案例判決: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跟我的案件3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執行中,(地檢方面本人已經遞狀申請查詢,尚未回覆)B男詐欺犯先前有10個月的竊盜刑期,剛滿出獄後五年內再犯下無數起詐欺罪(許多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唯有鍾小姐跟我的部分判決確定。並且執行中。詳細內容採訪請跟我接洽。謝謝大家。 「A女...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 4 112年3月19日 台灣新聞記者聯盟資訊平台 ○○牙醫診所地圖(含地址) 已打烊.開始營業時間:週一09:00 00 0000 0000 A女醫師任職的診所。採訪細節要採訪我 請+賴darli100(請告知是哪台記者,舊新聞三立已經做過兩集了)這是這個故事第三集,女主角是女專科牙醫師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而詐欺犯本人B男在前述兩個案例判決: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跟我的案件3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目前執行中,(地檢方面本人已經遞狀申請查詢,尚未回覆)B男詐欺犯先前有10個月的竊盜刑期,剛滿出獄後五年內再犯下無數起詐欺罪(許多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唯有鍾小姐跟我的部分判決確定。並且執行中。詳細內容採訪請跟我接洽。謝謝大家。 (張貼B男個人戶籍資料,內含A女與B男之婚姻關係、A女之子呂○○之姓名、生日及身分證字號) 「A女...淪為詐欺共犯及窩藏罪犯」 附表三: 編號 訊息內容 所涉加重誹謗之內容 1 牙醫師A女嫁給詐騙犯B男,並且窩藏罪犯B男。甚至所有B男的犯罪官司都是A女付錢的。 「A女...窩藏罪犯B男」 2 本人被B男(A女的先生)詐騙新台幣將近500萬元整),而B男被高院判刑3年6個月有期徒刑。A女甚至出借自己台新銀行帳號供B男的詐欺人頭戶使用。 而後A女對本人提起恐嚇、公然侮辱、跟妨害名譽訴訟均不起訴處份(應為分)。 我朋友去跟蹤A女,發現A女家中出來的是多項前科不勝枚舉的詐欺犯B男。 並且開著A女的車出門。被發現跟蹤後即甩尾。 而隔天就叫女性友人接她下班。 高院閱卷後才得知,A女嫁給詐騙犯竊盜犯偽造文書犯B男。並且生有一子呂○○ 淪為共同詐欺犯、窩藏罪犯 敢問△△牙醫的醫生們,人格都是如A女這般不堪嗎? 請問你們知道這件事後,打算怎麼處理A女? (張貼被告匯款至A女帳戶內之證明單翻拍照片) 「A女...淪為共同詐欺犯、窩藏罪犯」 3 (張貼被告收到詐欺案件報案成功簡訊擷圖) 4 (張貼B男個人戶籍資料,其中包含A女與B男之婚姻狀態等個人資料) 5 第三家Dr. wright 目前閱讀的進度比你們慢 可是我也提供給三立當家新聞主播了 小薇信心滿滿要成為同時段新聞收視率的冠軍寶座唷 AGB尼爾森收視率調查中心 會給我答案的 到時候你們診所就會無人不知 無人不曉了 當然,你們要繼續任用A女與否?自己決定... 當然,媒體軍輿論壓力有多大的能耐,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大概下週吧...下周應該就會成三立社會版頭條了 記得化好妝,美美的接受訪問唷... 6 齒顎矯正協會的資料也已經提供三立總監了 (傳送被告與臉書帳號暱稱「洪小茜」對話紀錄擷圖) 7 我也是資深媒體人...B男事件已經上過兩次新聞了。第一次年代過久已經找不到畫面。這是被濃縮的第二集 請仔細欣賞 如果需要 我調閱卷宗的光碟片,我也可以免費寄給你們唷。 請表態,不然我就直接把你們資料給三立總監了。 再來,你們自求多福吧...... A女對我造成的傷害,我會用我的媒體本領還以顏色。 至於你們診所遭受到怎樣的池魚之殃?就自行想辦法吧 已經提供給三立台嚕... 8 隆重介紹 三立新聞台新聞部總監已經致電給我 約好我做第三集的新聞專題 題目是:名矯正專科醫生淪為詐欺共犯跟窩藏罪犯 這是第一位受害者鍾佳蓉的案號 你們△△打算如何? 三立 圍堵完○○之後,也去你們△△蹲點採訪,如何? 還是三立不夠看,我把全新聞台的單機記者都拉到你們△△門口,比較精彩? 不要以為我辦不到喔..... 給妳看第二集新聞 (傳送YouTube影片連結) 9 妳們不表態,我也會提供給三立。讓三立也去採訪你們△△牙醫。 反正證據確鑿 A女已經被偵查隊立案調查,不信自己打電話給高雄左營分局 10 (張貼被告與臉書帳號暱稱「Songyy Chen」對話紀錄擷圖) 11 ○○院長已經致電表態 請問你們△△要如何處理A女? 三立新聞部總監 洪小薇正在研究怎麼做專題 當然 我也會把你們△△的態度 轉貼給三立總監 附表四: 編號 信件內容 1 「...還生下你這個糞坑蛆的孩子,取名叫呂○○(完整姓名詳卷)...你以為你隱瞞的了嗎?A*********是你兒子的身分證字號呢!○年○月○日生的(起訴書漏載「○年○月○日生的」,應予補充)。你老婆A女娘家住址:桃園市○○區○○里○○鄰○○路○○段○○巷○○F-○(完整地址詳卷)。...當然我也已經蒐集到你從A女家中出來開她車出門的證據照片囉~」、「A女在職的○○牙醫診所院長..給我,我無動於衷,三立台會去蹲點A女的。△△(完整名稱詳卷)牙醫也收到全部的證據...就連三年前A女待過的□□牙醫(完整名稱詳卷)也都知道這件事,當然矯正協會,台北市牙科植體學會,台灣口腔醫學會都有收到我蒐集到的全盤證據...,△△牙醫直接關掉臉書粉專 ○○也是直接關臉書。Dr. Right智慧醫病互動也移除所有A女任職過正在服務中的一切診所...」、「呂○○在A女這就真的安全了嗎?斷子絕孫也是剛好恰如其分的報應而已...等著~~我會連本帶利的要你們全部還回來!蹲苦窯就安全了嗎?哈~哈~哈~你欠我的每一分每毫每釐,我都會無數倍的奉還給你,別自殺~~」 附件五: 編號 信件內容 1 「呂○○在A女這就真的安全了嗎?斷子絕孫也是剛好恰如其分的報應而已...等著〜〜我會連本帶利的要你們全部還回來!蹲苦窯就安全了嗎?哈〜哈〜哈〜你欠我的每一分每毫每釐,我都會無數倍的奉還給你,別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