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訴-584-20241226-7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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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葳 選任辯護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261、4601、6883、8326、10504、152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葳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復為同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所明定。又限制出境、出海係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非涉及確定被告對本案應否負擔罪責與科處刑罰之問題,故審酌是否該當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暨必要性,毋須如同本案判決應採嚴格證明法則,易言之,僅須依自由證明法則使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即為已足,尚無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倘依卷內事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同時符合法定原因且足以影響審判進行或刑罰之執行者,即得依法為之。 二、經查: (一)被告李家葳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必要,而依刑法第93條之6規定,裁定命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合先敘明。 (二)茲因上開對被告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將於114年1月 2日屆滿,本院於函請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見訴卷四第165-167頁),認被告本案已坦承全部犯行(見訴卷二第42頁),復參酌卷內證據資料,自形式上觀之,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曾於偵查中供稱自111年3月間迄今曾多次前往柬埔寨,因為在柬埔寨有很多臺商朋友等語(見偵4261卷一第335頁),復核其入出境紀錄,被告自111年3月起至112年底之期間內,確有頻繁出入國境之情形,且多次於出境後在境外停留達一周餘,有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偵8326卷第133頁),顯見被告在海外已建立相當之經濟與社會網絡關係,倘其嗣後不願配合於審理期日到庭接受審判及後續執行,即有逃匿出境並在海外生活相當期間而滯留不歸之高度可能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當仍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原因。 (三)復依比例原則審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固 使被告出入國境權益受有相當限制,惟此與國家司法權行使之輕重權衡相比,採取限制出境、出海以確保後續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強制處分手段,堪認已屬對被告居住或遷徙自由之相對最小侵害處分,尚未逾越必要程度。是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斟酌全案情節及審理進度,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1月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四)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被告已坦承本案犯行,其與所育三 女及孫子羈絆甚深,加上家中經濟狀況已無力籌措足額保金辦理同案被告吳金虎交保事宜,足見被告目前並無動機、能力或資金逃亡海外,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云云。惟本院認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及必要性現仍繼續存在乙情,業如前述,且被告雖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然本案終究尚未進行審理程序,若未持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被告仍有在本案審理終結前潛逃海外、缺席審判、逃避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此勢將影響本案審判及後續執行程序之進行,況酌以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在國內尚有家人及固定住居所之情況下,猶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審判及執行之情事,不勝枚舉,自無足以被告及辯護人所述上情,即遽認被告無逃亡之虞,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主張,即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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