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M-113-訴-635-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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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 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雅韻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惟被告自民國103年8月4日入住財團法人○○○○○○基金會附設○○市○○○○○○○○○安養院,現無意識而呈現植物人狀態,無法與他人對談交流,現完全臥病無法行動,短期內無康復可能,平日生活均由該院提供24小時全天候照顧乙情,有該院113年11月14日創院(十一)社字第1130377號函暨在院證明可參(見本院卷第33、35頁)。是足認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即有首揭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郭子彰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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