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訴-665-2024110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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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文 蘇東泰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列舉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