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訴-665-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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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9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建文涉違反護照條例第29條第1款之買賣護照罪 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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