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訴-69-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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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嘉彤 被 告 曾祥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 12年度偵字第26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祥志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偵 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張嘉彤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9頁)。嗣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促請被告到庭,然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準備程序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3年12月4日潮警偵字第1138008140號函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3年12月5日警羅偵字第1130036645號暨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第103至105頁、第109至113頁、第121至126頁、第129至133頁),且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並業遭通緝在案,亦有在監在押簡列表、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7至140頁)。據上,足認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