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3-訴-757-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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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至衡 選任辯護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經告訴人補充不利 被告之量刑資料後,檢察官函請再開辯論,被告亦對告訴人所提 資料有所陳述,爰定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9 法庭再開辯論,並傳喚本案告訴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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