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PDM-113-訴-765-202501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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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玉勤 選任辯護人 彭韻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 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玉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5號卷第41頁)。茲因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