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M-113-訴-815-20241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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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L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伍經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577、10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 L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CAZANGA SALAZAR ELME R OTONIEL等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因告訴人而入境台灣,其等2人在台灣並無固定住居所,再者,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所得均已換匯為外幣,而依據被告2人供述,此外幣之後都交由他人輾轉流往外國,則本件犯罪所得如今都可能流往國外,且依起訴書記載之共犯NASER,也是在境外的外籍人士,非無可能成為被告等人在境外的接應,足徵本件確實有事實可認被告2人有逃亡境外之極高可能性,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爰於同日裁定羈押,復於113年10月11日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1月23日訊問後 ,被告2人雖均表示希望以美金2,000元美金具保,並可以將被告2人一同限制住居在被告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先前在臺期間居住位於新北市三重之旅館取代羈押;被告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之辯護人為其被告表示,被告僅有1本護照,且本案之證人業已詰問完畢;被告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L之辯護人為其被告表示,被告身無分文,在臺沒有人可以協助逃亡,相關物證均已扣案,而無滅證之虞,被告家人可以幫忙籌措保證金,然被告國籍之瓜地馬拉大使館無法協助被告交保後之住居等語。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依然重大,所涉罪責非輕,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因告訴人而入境台灣,其等2人在台灣並無固定住居所,且尚有在境外之外籍人士共犯,關於出入境時間之陳述亦與入出境資訊紀錄不符等事實,可認被告2人逃亡境外或以其他護照等非法方式出境之極高可能性,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因而認為原裁定羈押之原因、必要性迄今均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自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