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M-113-訴-815-202502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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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L 選任辯護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伍經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577、10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 L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CAZANGA SALAZAR ELME R OTONIEL等2人(下稱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因告訴人而入境台灣,其等在台灣並無固定住居所,再者,本件依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所得均已換匯為外幣,而依據被告2人供述,此外幣之後都交由他人輾轉流往外國,則本件犯罪所得如今都可能流往國外,且依起訴書記載之共犯NASER,也是在境外的外籍人士,非無可能成為被告2人在境外的接應,足徵本件確實有事實可認被告2人有逃亡境外之極高可能性,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爰於同日裁定羈押,復於113年10月11日、113年12月11日陸續延長羈押2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訊問後, 被告2人雖均表示希望不要繼續羈押,被告RAMON僅有宏都拉斯護照、法國護照已失效,被告OTONIEL僅有瓜地馬拉護照,目前被告2人護照均收繳於看守所;被告OLIVA PADILLA SANTOS RAMON之辯護人為其被告表示,被告RAMON法國護照被扣,宏都拉斯護照由臺北看守所收繳;被告CAZANGA SALAZAR ELMER OTONIEL之辯護人為其被告表示,被告應無資力,實際上也沒有可能逃出臺灣這個海島等語。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訂於114年2月5日宣判,復參以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士,因告訴人而入境台灣,其等2人在台灣並無固定住居所,尚有在境外之外籍人士共犯,關於出入境時間之陳述亦與入出境資訊紀錄不符等事實,可認被告2人逃亡境外或以其他護照等非法方式出境之極高可能性,逃亡可能之羈押原因仍存在,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事由。為使後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既然存在,應自11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自114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